Article 25
Amended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水量负责,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
(二)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落实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监控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信息以及相关的水文水资源等信息;
(三)应当将生态主体功能区、生态红线、城乡规划蓝线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规划布局的前置条件,支持绿色清洁生产,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四)加强本辖区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监管,巴州区巴河、恩阳区恩阳河、南江县南江河、通江县通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及以上水质;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市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护和改善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障水源水质,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