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二)特困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

(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

(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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