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考虑其资格条件或者专业特长与法律援助事项相适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承办:

(一)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承办;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

(三)复杂案件或者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律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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