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提供法律援助,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援助服务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