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约能源监察,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业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是指对从事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经营、节能技术服务等相关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