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属于工业品或者农副产品制成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附具检验合格证;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说明;

(三)标明商品的生产日期、主要成份;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效期限或者安全使用期限;

(五)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