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建设单位、施工或者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容环卫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个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