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或埋设污水截流管道河段,将污水排入河道的;
(二)在张庄桥以上河段及两岸向外延伸1000米区域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项目的;
(三)向滏阳河倾倒和排放油、酸、碱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