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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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古城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是指嘉陵江以北,张飞大道以西,嘉陵江一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关古镇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保护区。
(一)保护古城的整体环境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保护古城文物古迹和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等;
(三)保护古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应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古城保护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编制。对古城保护区的历史传统街区、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应编制修缮指南,采取建档、挂牌等分类保护措施。
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完善。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应向市人民政府古城保护管理部门申请,修缮方案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