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自治县中心城区的街道、广场、车站、公园、绿地、河道、桥梁、候车点、人行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和拆除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破坏照明和夜景、亭台楼阁、桥梁等市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非设定的站点、地点、路段停靠机动车辆,占道洗车、修车;

(三)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四)使用燃煤、木材等非清洁能源的炉具;

(五)建筑物临街面向外延伸搭建风雨棚、防盗窗、广告架、悬挂物品,擅自改变门头牌匾风格造型;

(六)敞放畜、禽;

(七)采摘花果、损毁树木、花草及附属设施;

(八)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和乱倒污水,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九)晾晒腐烂、腥臭的物品;

(十)在建(构)筑物、行道树、路灯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广告和拴牲畜、晾晒衣物;

(十一)其他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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