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出《行政执法督查书》:
(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二)依法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滥用法定职权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督查书》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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