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以及建成年代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并在其保护标志上标明保护类别:

(一)对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其结构体系、立面、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对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其结构体系和立面不得改变;

(三)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其结构体系和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洪、防潮、防蛀等性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