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一)妨碍城市交通和公共安全的;

(二)压占红线、绿线、蓝线或者铁路、公路、机场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三)占用城市、镇广场、公共停车场地、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近期管线敷设的;

(五)影响周围建筑物使用的;

(六)影响城市景观的;

(七)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八)擅自改变规定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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