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特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或者以承包经营、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

(二)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

(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四)降低所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质量,减少应当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数量,延误提供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时间,擅自提高市政公用产品、服务的价格;

(五)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