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特许经营合同,根据政府确定的价格,提供数量充足和质量合格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并向社会公示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
(三)按照城市规划和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建设、更新、改造和维护相关市政公用设施;
(四)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期满或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后,向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完整移交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用户档案等资料;
(六)特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