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优化配置水资源,逐步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适度利用地表水,严格限制开采城市地下水。

引黄工程供水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价格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