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汾河源头雷鸣寺至汾河水库水环境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排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污水;
(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各种工业废弃物;
(三)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取土等活动;
(五)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
(六)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