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保护地下水资源: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二)按照批准的方案,依法收回取水许可证,关闭自备水井;

(三)在规划的引黄水供水范围内,一般不得审批新建水源工程项目和颁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件;

(四)对地下水超采区逐步采取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并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五)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引黄水的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