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三)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
(四)有利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利用;
(五)有利于公众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
(六)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