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城区重点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城区重点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破坏城区重点绿地的植被、山体、水域以及相关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损害城区重点绿地行为的,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