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例所称的预算变更:

(一)预计年度预算收入完不成预算计划引起赤字的;

(二)预计年度预算支出增加额超过预算收入增加额引起赤字的;

(三)重大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新增重大建设项目支出的;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它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六)增加预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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