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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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06年1月2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鄂温克族
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旅游、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Chapter 2市容管理
城市容貌标准,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整洁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户外广告牌,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绿篱和护栏、路牌、线杆等设施上,不得吊挂、晾晒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
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加工作业、堆放物料,必须经
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预交道路挖掘修复费。
遇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按照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宣传品及广告。
Chapter 3环境卫生管理
民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箱、果皮箱、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需要必须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移动方案,报自治旗人民政府建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或移动。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负责责任区的清扫、
保洁:
(一)主要街道(含人行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影剧院、停车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垃圾收集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其管理者负责;
(三)居民居住区、街巷的环境卫生由其所在行政区域
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
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和收费厕所的环境卫
生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设工程用地的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施工单位已经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的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确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和其他杂物;
(三)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
等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市,应当配带粪兜。
Chapter 4罚则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或者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宣传品及广告的;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六)家畜家禽未围栏圈养或者进入城市的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的。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二)临街店铺店外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者擅自在城
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三)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四)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五)运输液体和散装货物的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造
成沿途泄漏、遗撒的;
(六)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的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