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自治旗实行城市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度。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负责责任区的清扫、

保洁:

(一)主要街道(含人行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影剧院、停车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垃圾收集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其管理者负责;

(三)居民居住区、街巷的环境卫生由其所在行政区域

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

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和收费厕所的环境卫

生由经营者负责;

(六)建设工程用地的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施工单位已经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单位负责其内部区域和镇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的环境卫生。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