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地区初级中学、小学(含教学点)和幼儿园布局。
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应至少设置一所初级中学,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至少设置一所小学或教学点,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应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山区县应在县城所在地规划建设寄宿制初级中学,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者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的行政村规划建设寄宿制小学,统筹解决深山区农村适龄学生入学问题。
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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