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三)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四)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