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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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0年2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布。
保护区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保护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保护区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增强资源保护意识,按照保护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要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进入保护区的游客和其它人员,应当爱护保护区自然资源和公共设施,遵守保护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三)负责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资源档案,组织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四)建立完善环境卫生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六)开展森林防火工作;
(七)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服务、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保护区各类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保护区缓冲区内经批准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摄影片等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区依法征用、征收的林地及其它建(构)筑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区居民的节能工程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保护区内的车辆、船舶实行适量控制,并逐步使用环保型车辆、船舶。
(一)开垦、开矿、采石、挖沙、放牧、狩猎、砍伐、采药、采脂、掘根、挖笋、剥树皮、烧荒、烧窑、炸鱼、电鱼、毒鱼、捕捞等活动;
(二)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标志及其保护设施;
(三)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污染环境;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非法采集标本、采挖苗木和采集种子;
(六)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木材;
(七)非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得实物;
(六)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