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 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五)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得实物;

(六)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