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由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按照执行机构隶属关系,由其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服刑期满和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适龄少年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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