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由主办机关聘任,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其他工作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聘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因事、按需设岗,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7;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超过30%的部分,工作人员按照1:3增配。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