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监督事项、人民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提出的司法建议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回复结果;
(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适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新闻媒体反映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时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