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知情人;

(三)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和勘验;

(四)组织有关机构、专家论证和咨询;

(五)召开听证会。

被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调查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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