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进入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捕,没收采捕的海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