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捕壳长不足九厘米海蚌的,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用严重损害海蚌资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的,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采捕的海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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