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路面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环境。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在六十日内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可以代为清除、平整,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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