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所饲养动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六)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塑料制品、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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