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城市交通、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城市更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专项规划,共同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各类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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