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并实行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中心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逐步推行小城镇和农村地区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