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再结合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两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重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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