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扩建。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保护措施。

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