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渔业船舶遇险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其他船舶接到遇险渔业船舶的呼救信号后,应当转发,实施救助。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遇险渔船求救信号后,应当采取措施迅速组织救助,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遇有重大险情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救助。有关单位和在现场附近的船舶,必须服从组织救助机构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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