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备案规章规定Article 6Repealed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有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00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