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林地的流转期限:
(一)通过承包取得的林地进行流转的,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进行流转的,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三)林地流转后依法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林地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林木使用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下土地承包或者流转的期限。林木使用权流转后依法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