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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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游览参观、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者和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协调。
利用优良级旅游资源(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分的三级至五级旅游资源)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某一特定旅游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备案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景区建设涉及利用自然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涉及利用历史人文资源的,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旅游景区建设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未经许可进行开山、采矿、采石、砍伐、取水、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未按规定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四)违法引进或者带入外来物种及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景区周围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资源破坏的行为。
Chapter 3经营与管理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开展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并接受其投诉;
(六)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旅游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者伪造统计资料。
(一)依法做好自然、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制定景区管理的有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
(三)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建筑物无障碍标志等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四)公开旅游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诱骗、纠缠、胁迫或者误导,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投诉、急救电话;
(五)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等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低俗、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游览项目。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专业气象、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监测和预报预警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特种设备和其他设施进行经常性日常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安全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应当放置在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尚未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禁止旅游景区内的索道、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费用与门票捆绑销售。
倡导旅游景区在特定日期对特定群体实行门票减免。
行政、司法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可以凭执法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执法活动提供便利。
(一)乱扔废弃物和倾倒垃圾;
(二)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
(三)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
(四)携带兽类宠物进入景区;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行乞、酗酒滋事;
(六)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七)焚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八)损毁景物、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
(九)捕猎野生动物;
(十)损坏水域内各类水利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未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和具体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禁止性游览项目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经营从业证书;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旅游容量接待旅游者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正确标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或者尚未评定质量等级而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