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5 articles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听证规则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听证会由听证机构负责人主持;联合举行听证会的,其主持人由各听证机构协商确定。
(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
(二)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较大的;
(三)对不同利益群体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
(四)在审议中有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
具体听证问题由听证机构确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决定举行的应当确定听证机构组织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举行听证会建议的,由主任会议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问题、听证目的和听证机构;
(二)听证人、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员的范围及人数;
(三)听证会的实施步骤和组织落实措施。
听证公告和涉及听证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
报名参加听证陈述的人员应当表明对听证问题所持的观点。
(一)广泛性和代表性;
(二)有利害关系和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对等;
(三)报名的先后顺序。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法规案起草单位的代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的代表或者有关专家、学者作为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陈述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五日告知听证机构。
举行听证会时,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听证陈述人应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听证陈述人发言偏离听证问题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提示,必要时可以终止其发言。
听证机构也可以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征询旁听人员的意见。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基本观点和争论的主要问题;
(三)旁听人员和社会其他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
(四)听证机构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法规时,应当对听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对听证会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