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经现场查勘后发现确有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一)接到相关当事人通过报警、投诉等形式报告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相关部门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新闻媒体反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反映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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