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粮食经营者所经营粮食的库存量和粮食质量、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对上市销售的粮食进行抽样送检;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销售设施、运输加工设备进行检查;

(四)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五)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粮食产品实施封存或扣押;

(六)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的粮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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