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y 12, 2016
- In force from
- May 12, 2016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15年2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保护和传承,是指对花儿的抢救、整理、建档、研究、传授、继承、展示、传播和交流。
花儿保护对象为:
(一)花儿文学艺术;
(二)花儿音乐艺术;
(三)花儿表演艺术;
(四)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花儿节会;
(五)与花儿相关的习俗、服饰、乐器、道具等;
(六)与花儿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对象。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旅游、卫生、体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花儿保护传承工作。
Chapter 2保护与利用
(一)花儿的抢救、记录、调查、整理;
(二)花儿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
(三)花儿词曲研究、成果和刊物的出版发行;
(四)花儿会场实施整体性保护的投资;
(五)花儿代表性传承人、研究者的资助;
(六)花儿专业人才培养的资助;
(七)花儿展演与文化宣传的资助;
(八)花儿展示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九)花儿研究交流的资助;
(十)花儿保护、传承、传播、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一)有影响的花儿歌手和民间社团组织开展花儿演出、展示等活动的资助;
(十二)优秀花儿影视作品、文学作品的奖励。
(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定为民歌考察采录基地的永靖县和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二)被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命名的中国花儿保护基地、中国花儿传承基地的和政县和康乐县;
(三)松鸣岩、莲花山、炳灵寺、赵家树林、太子山、盖新坪等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花儿会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花儿相关资料、实物,出卖、捐赠给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花儿保护传承研究机构搜集、收购、受赠的花儿资料、实物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利用花儿文化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
Chapter 3传承与传播
(一)熟练掌握花儿的演唱技艺;
(二)在花儿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一)传授、展示花儿和开展花儿学术研究;
(二)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自治州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继承人。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花儿后继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花儿相关的调查;
(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受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整理、出版;
(四)支持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损毁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受赠、展示的花儿遗产文献、实物等资料的;
(二)损毁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的花儿遗产资料、实物、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