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Chapter 3 保护和管理Article 33Amended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树木生长影响采光、通风、居住安全和管线、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因条件限制无能力修剪的,应当委托专业养护机构进行修剪;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生长枝的,应当报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