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治理,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进行维修、改造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向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确实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经本人申请,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与房屋所有人通过协商,对危险房屋采取置换或者收购后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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