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处理机关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4, 1998